第二十條 市、縣黨委或者基層黨委每年應當組織黨員集中輪訓,主要依托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基層黨校等進行。根據事業發展和黨的建設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中心工作和黨員實際,確定培訓內容和方式。黨員每年集中學習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32學時。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參加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引導黨員圍繞學習教育主題,深入學習黨的創新理論,查找解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
省級黨委、行業系統黨組織可以根據黨員思想狀況和黨的建設需要,適時開展專題學習教育。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結合不同群體黨員實際,通過樹立、學習身邊的榜樣,設立黨員示范崗、黨員責任區,開展設崗定責、承諾踐諾等,引導黨員做好本職工作,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創先爭優,在聯系服務群眾、完成重大任務中勇于擔當作為,做到平常時候看得出來、關鍵時刻站得出來、危急關頭豁得出來。
鼓勵和引導黨員參與志愿服務。黨員應當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堅持從嚴教育管理和熱情關心愛護相統一,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勵關懷幫扶黨員。
針對老黨員的身體、居住和家庭等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方式,進行教育管理服務,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黨員,組織活動和開展學習教育不作硬性要求,黨組織通過送學上門、走訪慰問等方式,給予更多關心照顧。
第五章 黨籍和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對因私出國并在國外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國學習研究超過5年仍未返回的黨員,一般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保留其組織關系的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
對與黨組織失去聯系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找仍然沒有取得聯系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后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黨籍。對勸其退黨、勸而不退除名、自行脫黨除名、退黨除名、開除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第二十五條 黨員組織關系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