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國土資源部申請辦理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的,除探礦權注銷審批登記外,申請人應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查詢要求,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時直接書面報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范本)見附件5。
?。ㄊ唬┦〖墖临Y源主管部門意見應以國土資源部為主送單位,編正式文號并加蓋單位公章,以PDF文檔形式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的“國土資源部遠程申報系統”直接傳輸至部政務大廳。若涉及鈾礦采礦權開采范圍、生產規模的,按秘密級文件的相關規定報送。
?。ㄊ┸娛虏块T意見由審批登記機關直接征詢,其他部門文件資料由申請人按規定報送。
五、其他規定
?。ㄊ┍就ㄖ暾堎Y料清單及要求適用于國土資源部審批登記申請,省級及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參照執行。
?。ㄊ模┍就ㄖ?018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蛾P于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式樣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1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書、審批表及審批通知書格式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2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7年第12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關于調整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9年第17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新立和擴大勘查范圍探礦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申請新立和擴大勘查范圍探礦權報件清單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9年第22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礦業權登記數據更新與換證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探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11年第25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土資源部礦業權(非油氣礦產)申請審批相關文件報送方式的函》(國土資廳函〔2014〕644號)同時廢止。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