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加強分析論證,凝聚智慧共識,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議題由中央政治局在黨內一定范圍征詢意見后確定。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中央委員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候補委員不參加表決。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第二十五條 中央政治局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
中央政治局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中央政治局委員到會方可召開。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中央政治局會議在決定問題時應當經過充分討論,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六條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在決定問題時應當經過充分討論,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指示要求,中央書記處召開辦公會議研究討論有關事項。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
第二十八條 黨中央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專題會議等,分析形勢,部署工作。
第二十九條 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指示要求,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召開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協調相關領域重大工作。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或者審定。